
编者按:人民调解快速、高效、不收费的特点,使其成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月是人民调解宣传月,本期专刊将通过2个发生在顺德区的典型人民调解案例,让大家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

案例一
“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协同共治,成功化解民间纠纷
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器公司)委托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运输货物。2020年12月16日,物流公司从顺德区龙江镇承运电器公司货物到深圳盐田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运输车辆着火,导致电器公司货物被损毁。双方私下协调过但就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陷入僵持局面,于是前来龙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向双方了解事情缘由及纷争后,并掌握到受害方电器公司为龙江镇知名企业,工作人员当即联系龙江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总商会人大代表联络机制,安排人大代表、龙江总商会调解员参与调解。
4月19日11时29分,经过人大代表、调解员两个多小时的释法劝说,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即签订调解协议:物流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向电器公司支付赔偿款132602.17元;如逾期支付,按应付未付金额的8%每日计算相关违约金给电器公司,电器公司在收到赔偿款项后不再追究物流公司关于本次运输事故的责任,至此,纠纷得到快速圆满解决。

案例二
租客车辆被当废品变卖,四方当事人卷入侵权纠纷
刘某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某出租屋的所有者,邓某是上述房屋的租客。2021年3月21日晚上7时许,邓某发现自己停放在上述房屋一楼的摩托车和自行车丢失了,于是联系房东刘某,沟通后发现是刘某当废品卖给徐某,徐某又变卖给吴某,当联系上吴某时,其已把摩托车分拆卖给别人了,只剩下发动机、两个车轮和前车牌。现四方当事人就此次侵权问题产生纠纷,到容桂警调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主动介入现场调解
此次调解案件涉及四方当事人,为了化解矛盾,消除四方当事人的分歧,妥善处理此次侵权纠纷,保护四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佛山市顺德区恒创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让四方当事人来到警调中心进行现场调解,切实提高调解质量效率。
通过耐心听取四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了解到邓某的摩托车被房东刘某当废品卖给徐某,徐某又变卖给吴某,而且邓某的摩托车已经到了报废年限,邓某担忧车牌丢失会被用于不法行为,日后会对自己产生影响,要求刘某、徐某、吴某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为了更好地解决邓某的后顾之忧,调解员帮其分析事情始末并提供相关建议:首先,邓某已经到公安机关对该辆摩托车进行丢失报案处理,并做了笔录材料,已记录在案;再者,车牌号码和对应发动机号码是唯一的,若期间有人利用其车牌号进行不法行为,也能查出对方所用的车辆的发动机不是邓某的摩托车的;最后,建议邓某马上到相关单位进行车辆报废申请处理。对于邓某提出此次侵权纠纷的赔偿诉求,刘某表示不同意,其称摩托车放在房屋一楼很长时间,在卖之前也问过房屋租客,也没有租客认领,才将摩托车卖给徐某。徐某与吴某也表示不同意,双方都称摩托车是刘某卖的,事前根本不知摩托车是邓某的,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为刘某、徐某、吴某明释法律法规后,刘某、徐某、吴某三人均表示理解并同意赔偿。
调解结果:
协商一致,同意赔偿
在警调中心的主持下,邓某与刘某、徐某、吴某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就侵权纠纷事宜,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经四方申请人协商一致,刘某、徐某、吴某愿意各赔偿邓某1000元,合共3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费、补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邓某在收到上述款项3000元后,承诺放弃向刘某、徐某、吴某追偿其他赔偿的权利,四方申请人此后均不得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四方均不得干扰各自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调解员感悟:
耐心倾听制定针对性调解方案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难题,纠结在法、理、情之间。当遇到这样的纠纷时,调解员首先要仔细调查,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达到各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