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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预算超出“一口价”?应约定细分项目条款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张菲菲 通讯员陆永亮报道:近日,市民张女士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称,其与装修公司根据房屋装修方案签订了“一口价”约24万元的合同,施工中却被告知装修方案超出预算无法执行。佛山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参与调解。

据了解,在装修前,该装修公司为张女士的房屋设计了一份装修方案,包括房间的最终装修效果和所采用的材料、规格、数量。张女士看后很满意,便与装修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而在施工中,装修公司告诉张女士,装修方案中的衣柜门标准超出了合同附件中关于衣柜门的预算单价,不能按照装修方案的标准执行,或者由张女士承担超出的费用。对此,张女士表示所签订的合同是“一口价”,超出部分也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同时对工期延误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装修公司首次承认预算报价没有考虑到原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导致预算不足无法继续装修。对此,市消委会认为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且具备多年装修经验一方,不能将预算错误的责任归责消费者,另外在张女士有证据证明装修方案属于合同一部分的情况下,其应根据诚信原则继续履行该合同,最终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其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装修前装修公司提供给张女士的装修方案是否作为双方约定的装修标准。市消委会认为,本案的装修方案已成为合同一部分。本案装修公司在调解过程中承认,无论是装修设计图还是预算报价均在装修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另外装修公司在每次修改完该装修方案均要求消费者进行确认审核。由此,市消委会认为,该装修方案已成为合同内容,应作为约定的装修标准,装修公司应按装修方案的标准安装衣柜门。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要在合同中对工程延期约定清楚违约责任。本案张女士轻信装修公司对工期的口头承诺,删除了关于工期延误违约条款,导致之后在主张工期延误赔偿时,张女士因没有违约金条款约定而只能主张实际损失。此时消费者须提供具体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和维权难度。

二是消费者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好施工所用的材料,比如类别、型号、品牌、材质等,施工过程中需要的特殊施工工艺等等,避免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以次充好、说一套做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