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治改革有章可循 南海新出台两份保障产业用地实施细则
近日,南海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的意见》(简称《意见》)。4月6日,珠江时报记者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获悉,为保障《意见》的落实,该局配套出台了两份实施细则,包括《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放宽协议出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放宽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工改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支持“工改工”实施细则》)。
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谈到,南海全面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实验区,这两份配套细则是南海推动“国土空间综合治理改革创新”(简称“南海地治改革”、“南海地改”)中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具体表现,也是创新性的举措。
区内跨镇(街)可进行协议出让
据了解,南海目前已拥有37.8万户市场主体,形成了“制造业为主、民营企业为主、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产业门类齐全、整体竞争优势强大。很多企业增资扩产劲头足。为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协议出让(包括已租用公有资产的先租后让),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出台了《“放宽协议出让”实施细则》。
《“放宽协议出让”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在区内跨镇(街)、镇(街)内跨地段供应产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以优惠至基准地价。此外,协议出让的使用权及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培育企业名下,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放宽协议出让的土地类型为产业用地(含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新增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150亩。
《“放宽协议出让”实施细则》还提出,培育企业可以利用已租用镇(街)级或区级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带未拆除的建筑物协议出让供地给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必须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宗地的分期按时开发建设。
另外,协议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拆除重建后的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培育企业名下,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份协议有效破解了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问题,是南海推动“地改”政策的一次创新尝试。
“工改工”项目分拆销售比例最高可达85%
当前,南海正全面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在此背景下,通过“南海地改”,进行国土空间优化再造,推进城镇空间、产业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四集中”战略,从而实现全面实现土地结构优化调整,形成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格局。
在”南海地改“大背景下,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出台了《支持“工改工”实施细则》。细则提出,培育企业可以利用其已办证出让性质的国有工业用地进行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可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培育企业申请增加容积率和产权分割销售的,无需补缴地价款。
培育企业申请产权分割必须同时哪些条件?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培育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纳入南海区“三旧”改造范围或村级工业园改造范围。项目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且改造后的容积率不低于2.0;培育企业的产业主题要鲜明,属于孵化器、加速器、总部经济、工业大厦等具备高标准厂房功能的项目。
《支持“工改工”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培育企业可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85%,自留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15%。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产业用房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基本单元标准不小于300平方米。
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到,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用于引进确定主题的产业项目,受让方必须为产业集聚相关的企业,并且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把关;产权分割项目参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由住建水利部门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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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出让的办理程序
1、培育企业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用地(增资扩产协议出让)的申请。
2、镇街招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培育企业等拟定用地方案,提交镇街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
3、镇街将培育企业拟增资扩产协议出让用地的事宜请示区政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4、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30天)。
5、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公告结果确认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后,组织地价评估、拟订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编制土地协议出让方案。
6、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7、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培育企业协商,签订意向书,并将协议出让意向进行公示(5天)。
8、经公示无异议的监管单位(即镇街)与培育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9、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培育企业签订《出让合同》,并公布出让结果。
政策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培育企业申请产权分割的程序
1、培育企业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用地(房屋产权分割)
的申请。
2、镇街道城市更新办公室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培育企业等拟定用地方案,提交镇街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
3、镇街上文请示区政府,并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4、经区政府同意的,监管单位(即镇街)与培育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政策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黄婷 通讯员 颜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