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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检察院办理的洗钱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报道: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家族化洗钱犯罪案。据悉,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

2014年,广东省公安厅将一宗洗钱案移送起诉,省检察院指定佛山检察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个案件具有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检察官重点审查了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通过对涉毒品洗钱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

据介绍,2011年,被告人林某永将1800余公斤的麻黄素卖给同案人蔡某璇等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0千克。被告人林某娜作为林某永的妹妹,明知林某永的钱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帮助林某永将这些钱用于购房、投资,提供账户帮助资金转移,数额高达1743万余元。还有被告人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等三人,也通过同样的手段帮助林某永、蔡某璇,转移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共计3600万元。

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明知林某永、蔡某璇提供的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使用上述资金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经营酒行、车行,提供本人和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符合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同时,林某娜帮助林某永保管、转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9条的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2015年,市检察院对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6年,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