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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养犬处罚200元!丹灶镇执法办开出首张违规养犬“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江时报

近日,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冼女士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丹灶镇开展文明养犬整治行动以开出的首张违规养犬“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也是佛山市南海区首宗犬只处罚案件。

3月13日,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以下简称“执法办”)接市民反映对流浪犬只救助。3月15日,犬主冼女士了解相关犬只救助信息后,过来执法办确认犬只情况。执法人员跟冼女士展示犬只求助时的资料,她确认她遗失的犬只与执法办求助留检的犬只信息基本一致,并表示该犬只是她的感情依托,想尽快领回该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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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女士接受处罚后到留检场所领回了犬只。

执法办依法定程序,向冼女士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了冼女士当天在城区遛狗时未用犬绳牵引遛狗以致遗失犬只。冼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冼女士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其依《条例》规定文明遛狗,并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冼女士未用犬绳遛狗的行为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的同时,执法办也考虑到冼女士爱狗心切,于是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让冼女士尽快领回犬只。冼女士接受处罚后承诺日后遛狗时一定要遵守养犬规范。当天下午冼女士就到留检场所领回了犬只。

接下来,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将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广大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有效提升丹灶镇城市文明水平。

法条连接: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文/图 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吴玮琛 

通讯员 陈智标 黎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