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消费须谨慎 “定金”“订金”要弄清
近日,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汇总,涉及旅游、购房、婚恋等日常生活的多方面消费。以下一则购房消费案例,有关“定金”与“订金”,供消费者参考,以免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简介】
于先生于2019年11月8日在某楼盘购房时,销售人员告知交付2万元订金即可享受折扣优惠,于是消费者支付了2万元,经营者出具了收据载明“2万元订金”。后来于先生办理按揭,发现银行流水存在问题,也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无法办理按揭,随后要求经营者退还2万元订金,但遭到经营者的拒绝,遂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接到于先生的消费投诉后,积极开展维权工作,致电双方,深入了解此事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于先生支付的费用能否退回?市消委会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于先生支付的2万元属于定金,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后经坐班律师阐明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使经营者认识到订金是房产交易过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如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反悔,卖方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即可。最后经营者同意将2万元退回给于先生。于先生对此表示十分感谢。
【案情评析】
本案中于先生支付的2万元性质属于订金。目前没有法律上明文规定订金的性质,实践过程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因此购房者违约时,并不代表无权要求返还订金,经营者违约时也不必双倍返还。而定金是有法律明文规定,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定金不等于订金,买家在购房前应认真谨慎看清合同以及收据上的字眼。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