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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了解《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

禅城融媒体中心

2020年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近日,佛山市医保局禅城分局为群众对《办法》中重点调整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作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救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后,对困难群众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托底保障的制度。”佛山市医保局禅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调整以下内容。

新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办法》新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新增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具体上,《办法》第五条将原“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与“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表述分别更改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其中,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原“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以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即原“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原有的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外,将原有的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并新增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即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与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需符合户籍、病种、诊断治疗、家庭资产总值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比例等要求。国家卫健委现有罕见病目录中的121种罕见病均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另一方面,《办法》放宽和完善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资产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放宽和完善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资产条件。

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 明确救助方式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新增了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修订了异地就医的救助规定。

一方面,《办法》第八条提高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核保后)的救助比例及年度限额。低保对象与低保临界对象的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9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10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由2万元变更为无限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新增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年度限额与特困供养人员一致。

《办法》第八条同时提高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诊治普通门诊疾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核保后)的救助比例,取消了自付累计金额满1000元以上才能纳入救助范围的要求,同时将普通门诊救助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直接结算系统。低保对象与低保临界对象的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90%;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10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由1万元变更为无限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新增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与年度限额与特困供养人员一致。

另一方面,《办法》第十二条新增了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费用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万元。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需在指定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其费用需为指定药品及治疗性食品费用。

此外,《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及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对象在国家和广东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上的医疗机构住院,按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予以结算。取消了未备案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按60%降报的要求。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可登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网页(http://www.foshan.gov.cn/gzjg/fsylbzj/)和微信关注“佛山医疗保障”公众号,详阅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资料,也可到村居民政窗口咨询或拨打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咨询。


文/佛山日报记者周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