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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高空抛物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的新变化

佛山日报

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入刑......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对现行刑法做出的修改内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3月2日,禅城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碧芳受邀进行解读,指出最新刑法修正案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又彰显了以人为本。

禅城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碧芳接受媒体采访,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通讯员供图


意义:回应民生关切 彰显以人为本

陈碧芳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条文共涉及47条,主要变化有两方面,一是将高空抛物、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等十几种行为新规定为犯罪,二是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加重法定刑。而具体的修改内容涵盖安全生产犯罪、药品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生物安全犯罪等方面,还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严惩金融乱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对一些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生命安全保障问题进行了刑法规制。

譬如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个案时有发生,引发公众关切。这次修正案就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12周岁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应负刑事责任。

而针对儿童性侵案频发,该修正案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更重刑罚的情形。

“规定高空抛物罪,保护人民的头顶安全;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罪,保护人民的出行安全;增加冒名顶替罪,保护人民前途安全。”陈碧芳还指出,近年来,一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使人们认识到等到发生事故后再治理为时已晚。本次修正案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冒险组织作业罪,对一些虽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刑法提前介入能更为积极地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

在陈碧芳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做出的修改,其注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两者之间的平衡,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又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

禅城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碧芳正开庭审理案件。通讯员供图


焦点:新增罪名 强化生命安全保障

2019年4月,佛山男子马某搭乘公交车时,认为公交司机态度不好,一时气愤动手打了司机。后被提起公诉,马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陈碧芳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像马某的行为,尽管以前也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修正案实施后,马某的行为明确为犯罪,也配备了相应的法定刑,“今后适用上更加果断坚决”。

而针对市民关心的“与司机聊天、拍肩膀等亲密动作是否违法”,陈碧芳表示,这些动作不属于“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动作,但仍然可能妨碍司机安全驾驶,她建议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要有此类行为。

该修正案中有关“高空抛物入刑”的修改同样备受关注。陈碧芳表示,增设高空抛物罪,意味着高空抛物情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定罪判刑,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比如对他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等。不过,根据该条的第二款可知,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死伤的,根据具体情形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毁坏财物等罪,择一重罪处罚。

此外,针对此次增设的“冒名顶替罪”,陈碧芳解读指出,该罪只是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三种情形,对其他冒名顶替的行为,并不适用该条规定。

记者丨周龙凤

通讯员丨罗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