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普法㊽丨让校园体育不再“伤不起”

如今,很多学校都有一种“伤不起”的委屈:一旦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伤,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
如今,校园文体活动不再“伤不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规则。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自甘风险规则。不过,自甘风险是有限定条件的,其免责对象的确定不能扩大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因强调自甘风险就降低有关责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减轻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策划:李文杰
主办: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