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普法|民法典对“霸座者”亮剑

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发生,“霸座者”被劝阻时叫嚣、辱骂,甚至带有肢体冲突,引起公众对于道德失范现象的讨论,愤慨之声不绝于耳。
如今,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了“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到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显看到的改变是,在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一般义务除了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乘坐,还必须按照自己的座位号乘坐,即所坐座位与自己有效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不一致,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
小花:看到“霸座”为所欲为的新闻,真气人啊!霸座者缺乏规矩意识,道德上的谴责对于霸座者来说成本太小了。
普法小哥:有了民法典,面对霸座者,我们便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违约了”,而非简单地从道德层面谴责。
小花:民法典怎么为我们撑腰呢?
普法小哥:对于被“霸座”乘客来说,当遇到“霸座者”时,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进行维权。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乘客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小花:民法典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社会大众明辨是非,让我们面对“霸座者”更有底气!

策划:李文杰 主办: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