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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62)

法制日报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作者:中国楹联学会书法艺术委员会委员  陈启壮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作者:北京市通州区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柳勇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卫传业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作者:中华炎黄书画家协会副会长  

豆万龙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作者:北京市通州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黄添喜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作者:北京华夏诗联书画院院长  王庆新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唐平甲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作者:天津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洪军民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作者:合肥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邵鑫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作品: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河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