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佛山市继续扩大社会救助分类救助范围
佛山民政 2020-09-17 08:46

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患有

职业病、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

等25种重大疾病

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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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继续扩大社会救助分类救助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佛山市民政局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分类救助。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对本市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20%的救助金。

(一)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

(二)根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三)患有职业病、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以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明确的25种重大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四)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

(六)60周岁及以上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佛山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佛山低保临界标准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程序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执行。

低保对象享受分类救助政策不需要另行申请审批,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分类救助范围”,对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归类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佛山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中,每月按照分类救助标准发放分类救助金。

原标题:定了,佛山市继续扩大社会救助分类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