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高明区首宗以计算机软件形式侵犯著作权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安徽宿州某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为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黄某在未取得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批量替换软件,对正版软件的文件名、服务器网址进行更换,从而破解正版软件以及更新版的正版软件。另外,黄某还用从他处购买的正版软件所开发的另一款软件,用同样手法进行更换,后将上述两款盗版软件,以每个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放到其自建的两个网站上出售从中牟利。同时,黄某还以开通高级年费会员的方式吸引用户付费,获得非法收益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

高明法院利用远程在线庭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宗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高明法院供图。
2019年初,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接到安徽宿州某公司的报案,称其研发并已登记著作权的电子软件被佛山某科技公司非法出售,而该公司的登记地址在高明区。接报后,高明公安分局对软件下载的IP等数据情况进行侦查,发现黄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今年4月14日,辗转3000多公里前往山东省菏泽市将黄某抓获归案。
8月21日,高明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高明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高明区法院通过远程在线庭审公开审理该案,认为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黄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高明法院利用远程在线庭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宗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高明法院供图。
据悉,该案件是佛山市今年来首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也是高明区首宗以计算机软件形式侵犯著作权案件。高明区“扫黄打非”办(高明区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将这宗案件作为“秋风2020”和“剑网2020”专项行动重点工作推进,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做好案情研判、证据收集、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的工作,有力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切实保障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保护著作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名词解释】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作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刑事犯罪。
文/佛山日报记者冯慧雯 通讯员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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