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林倩君报道:招投标是现行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一般来说,投标人中标后就应按正常流程和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中标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期,佛山中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案情回顾
男子中标拒签合同被没收保证金
据介绍,某经济社将其一地块通过公开竞投方式招租,经对外张贴招投标公告,共有7人交纳竞投保证金和签署《参与投标承诺书》参与招租竞投。
杨某参与竞投及书面确认中标后,以经济社未向其退还一半保证金、要求租金收取按以往形式进行、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等与招投标信息不符为由,未在约定时间内与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经济社函告催促,杨某仍拒绝签订租赁合同。随后,经济社函告杨某因其中标后拒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经济社将重新组织招投标,并没收杨某缴交的保证金10万元。
杨某认为,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责任在经济社,经济社无权没收保证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济社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经济社无需返还10万元保证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缔结合同过程中,经济社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经济社无需向杨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
杨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招投标流程后,经济社确定杨某为中标人,杨某对此签名予以确认,故双方在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过程中均应受《参与投标承诺书》的约束。
《参与投标承诺书》所载“中标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同意按地块现状及招租条件承租”的内容,表明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全部转为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杨某按地块以往租金收取形式承租,不违反约定。
《参与投标承诺书》没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表明该事项需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协商确定,且根据日常交易习惯,租赁期限到期后,出租方在租赁场地交付新承租方时间未确定的情况下,给予原承租方一定的清场时间,合情合理。
综上,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经济社无须向杨某返还10万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招标人、投标人应严守契约精神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本案中,经济社对外张贴的招投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杨某签订《参与投保承诺书》并参与投标属于要约。经过招投标流程后,经济社确定杨某为中标人,并由杨某对此签名予以确认,即表明双方间的要约、承诺已完成,故双方在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过程中,均应受《参与投保承诺书》的约束。
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佛山中院法官认为,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严守契约精神。本案中的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约反要求退还保证金,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利于促进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