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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狗没咬人,狗主人也被判赔100万!各位宠物主人注意看!

佛山司法

近日,

“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一事

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狗咬人”“狗撞人”

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

而今天要说的案件却是因为

——狗长得太吓人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

藏獒网络图片

狗没咬人,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狗绳资料图片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近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各位有养宠物的主人,必须得记住!

请牵好您的狗绳,伤人要担责!!

请牵好您的狗绳,伤人要担责!!

请牵好您的狗绳,伤人要担责!!

一起看看

我国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再重点来温习一下!

今年5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对养犬是怎么规定的?

如何管?

实行养犬备案制 推行免费狂犬病免疫

《条例》规定,凡在养犬只都要取得免疫证明,新生犬只满三个月后,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应当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住所地所在的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

根据《条例》,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等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并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2

如何养?

取消饲养犬只数量限制 市区不可养烈性犬

根据《条例》,佛山城市市区范围内仍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同时,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要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3

如何遛?

图书馆、商场等七大区域犬只禁止进入

为了减少养犬行为导致的扰民情况,《条例》还明确设置了犬只外出要求,以及犬只禁止进入的七大区域等条款。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以下七大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 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四) 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五) 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七)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除外。

《条例》还规定由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兴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专门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犬只,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并可由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领养。

4

如何罚?

未办理犬只备案最高处50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并在上位法规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标准下限。

其中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其他情形明确了处罚罚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总的一句话,请牵好您的狗绳!

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

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

减少伤害发生!

来源 中国普法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日报

编辑 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