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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⑮

法制日报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院长  边保华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作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原副政治委员  李金星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作者:四川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戴跃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驻会副主席  李琳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作者:安徽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王涛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赵立新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法治日报(制图:岳铼)

编辑:韩玉婷 常煜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