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在全省率先出台意见,发挥社区矫正职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佛山司法 2020-08-26 20:04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助力民营企业纾困发展。

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深入调研,了解到这些涉及民营经济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离开执行地请假难,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定困难,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无法有效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

为此,佛山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

立足职能、主动谋划,

在全省率先出台

《佛山市关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

依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统筹协同、精细管理的原则,开展全市列管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建立佛山市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一体化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会商涉民营企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推动全市社区矫正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促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1

全市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视情况可以减少核查和走访次数,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2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期间,可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执行地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

3

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活动或者临时外出期间,执行地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不定期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4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5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况谨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依法保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时,尽量避免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可视其表现适当减免报到、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环节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环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来源 佛山市司法局

编辑 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