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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欠钱不还……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三水法院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20号

案由:破坏电力设备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7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卢政文、李航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卢政文、李航伙同蓝某海(另案处理)携带手提砂轮机、电缆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小型面包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塘某管理区出口附近,通过撬开路灯电杆下方控制口抽剪电缆线的方式,盗剪已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60米,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23000元由三人分占。由于被盗剪的路灯电缆线外漏,致使过往车辆和行人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106元。

2020年1月30日,公安人员去到蓝某海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扣押上述作案工具一批。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71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7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旭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张正伟

被告:张亚洲、曹建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8日0时07分,被告二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与云庭大道灯口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搭载原告和杜某的被告一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原告、杜某和被告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19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二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杜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于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医疗终结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三水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查明,被告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且于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一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二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82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7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范楚妤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湘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威达仕家居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被告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起开始拖欠货款,双方于2019年7月签订付款协议,确认累计货款共307304元,并承诺分期付款。后该被告不兑现还款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该被告整体搬迁至新租场地,将原址的设备等全部搬迁到新场地,设立了被告佛山三水威达仕家居有限公司,故原告认为该被告应承担共同承担责任。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71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7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沈海荣

被告:钟仁中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支付。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24号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8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独树岗村上渡头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蔡炎良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每年承包款60000元,承包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在每年1月1日交纳当年的承包款,逾期超过三十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现在拖欠2018-2020年的的承包款共180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讼合同,被告支付承包款及滞纳金等。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2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8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邓秀华

被告:蔡可山

案情简介

自2013年11月20日开始,被告在原告店铺陆续购买五金材料,货款共计6961元。被告收货后一直未付货款。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即可,且被告需在2019年底前清偿完毕。被告于2020年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300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五金材料货款3000元及相应利息。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707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31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张天蓝、张峻煕

被告:佛山君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国栋、陈坚壮、陈邓允

案情简介

两原告系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3号万达广场某28套物业的所有权人(注:该28套物业均是两原告的父亲张某峰实际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两原告名下的),被告一系一间由自然人独资的酒店经营及管理公司。被告一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年中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希望租赁原告上述28间公寓用作酒店经营,双方经过磋商后于2018年8月9日正式签订《委托经营托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承租原告上述28间物业用于酒店经营,同时还约定了相关的室内设施配置标准、租金缴纳时间及期限、违约责任条款等。

主协议签订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按约将家电配置的费用支付给被告一,同时亦将上述28间物业如期交付被告一进行经营使用。但到2018年年底,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发现被告一承诺配置的家电品牌及数量均与主协议附件约定的标准存在较大出入,为此就与被告一进行交涉并要求被告一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但被告一在承认违约的同时,以生意不好、资金不足为由希望原告予以理解和照顾。因此,双方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也为了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一,故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明确了被告一先前违约事实的基础上,对租金支付的时间、数额进行了调整,同时被告三及被告四亦自愿作为被告一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人。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一直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交纳租金,但从2020年6月开始,被告一就不再按时按约支付租金。截至止起诉之日,被告一2020年6月的租金仅支付了33800元,剩余10000元一直拖延未支付;同时2020年7月的租金共43800元一直未支付,故被告一共拖欠租金本金为53800元。

庭审直播上哪儿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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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司法公开—庭审直播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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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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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