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入法 守护安居梦
“以房养老”骗局让很多老人“钱房两空”;过户给子女却被子女反手扫地出门;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要不要加名……现实生活中,因居住权益、住房产权等问题,经常会发生权益的博弈。为回应公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居住权并使居住权成为一项权利。居住权的设立在实践中有很大意义。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租赁属于债权,用益物权高于债权,因此,居住权优先级要高于租赁。居住权受到保护,侵犯居住权将面临惩罚措施。

策划:李文杰
主办: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