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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三水法院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266号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5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范楚妤

当事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孙叙坚、杨竞文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于原告在原告处签订一份《车辆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他自己购买的一辆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经营,被告挂靠后,2017年2月,被告孙叙坚驾驶车辆与原告承保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承保车辆损坏。经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叙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20030元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被告杨竞文为被告孙叙坚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未能保持车辆符合车辆安全状况,不按期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多次超限行驶,接到通知后,拒不到交通执法部门协助调查,转让车辆交于他人经营管理后,不及时通知原告,不让原告代理车辆保险业务,致使车辆脱离原告监督管理,被告一系列违约行为给原告安全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71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5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沈海荣

被告:李进昌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共向原告借款24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支付。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60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5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旭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王建平

被告:谭俊、韩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骏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新大道普拉迪有限公司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一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欣华医院、佛山市三水人民医院、佛山市中院住院及门诊治疗。2020年4月16日,经鉴定:原告评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建议以12000元为宜。

经查明,被告一驾驶的小型轿车属被告三所有,且该肇事车于被告四处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一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被告二作为教练员,被告三作为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四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45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梁江小

案情简介

1.2020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江小驾驶摩托车沿443乡道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邓家村村口南路,利用带备的扳手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货车上的两块电池盗走。后被告人梁江小沿443乡道又使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邓家村鑫宇航五金公司对面路边的货车上的一块电池盗走。

2.2020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江小驾驶摩托车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驰驭五金厂门外,利用带备的扳手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上的一块电池盗走。

3.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江小驾驶摩托车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进美工业园区内,利用带备的扳手将被害人吕某工作的三水某灯饰照明公司停放在该处的货车上的一块电池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梁江小将上述盗窃的电池以每块50元价格变卖获利。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36号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雷智勇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原告:胡皓栋

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莫绍杨、莫绍汉、李杏玲

案情简介

胡某超此前经营的运输车队与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尚欠胡某超运输费1124045.4元,2020年6月23日对账确认欠原告运输费1132687元。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为莫某强独资经营,被告李杏玲与莫某强为夫妻关系,被告莫绍杨、莫绍汉与莫某强为父子关系,莫某强现已死亡,故被告李杏玲、莫绍杨、莫绍汉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胡皓栋为胡某超儿子,涉案车队一直由原告实际经营,原告与胡某超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1132687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李杏玲对于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莫绍杨、被告莫绍汉在继承莫某强遗产范围内,对于被告1应承担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1000元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46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53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黎盛祥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2日晚,因日常生活矛盾纠纷,士多店店主陈某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的某店门口,与在附近租住的王某发生口角,后陈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黎盛祥帮忙驱离王某。23时许,被告人黎盛祥到达该店门口,并与王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殴打了王某,致其颏部轻微伤,右侧髂骨两处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3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正力热熔胶有限公司

被告:汤春洋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开始到原告处购买胶条,至2018年7月7日被告对账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0003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支付。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48号

案由:信用卡诈骗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9:4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胡铭杰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胡铭杰向被害人廖某推荐其本人使用的“申通07分部”微信号,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廖某办理汽车保险。被害人廖某添加上述微信号后,被告人胡铭杰冒充他人使用上述微信号以交纳保险定金、保险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共计人民币1864.71元。2020年5月19日至5月22日,被告人胡铭杰谎称保险到账出现故障,骗取被害人廖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在被害人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从被害人廖某上述银行卡中取款共计人民币891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铭杰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9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3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10:05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雷智勇6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原告:胡皓栋

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莫绍杨、莫绍汉、李杏玲

案情简介

梁某光与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建立长期买卖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28日对账确认欠款55713.4元。被告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为莫某强独资经营,被告李杏玲与莫某强为夫妻关系,被告莫绍杨、莫绍汉与莫某强为父子关系,莫某强现已死亡,故被告李杏玲、莫绍杨、莫绍汉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煤款55713.4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2对于被告1应承担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3、被告4对于在继承莫某强遗产范围内,对于被告1应承担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621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14: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何润珍

被告:禤耀辉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到被告房屋处做主体切砖、墙体批荡等工作,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工资11500元,完工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5600元,经过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支付。

1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73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2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旭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朱仕亮

被告:佛山市几何陶瓷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生产副主任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资为保底工资11500元/月,另加绩效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2020年3月4日被告通知申请,派遣原告到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窑炉车间7号窑工作,并要求3月8日前到窑炉车间报到,原告不同意,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通知原告,再次通知原告,安排原告到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窑炉车间7号窑工作,要求原告在3月17日前到窑炉车间报到,若未按时报到,视为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佛山市几何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被告无权派遣原告到别的公司去工作,被告要求原告到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实际是被告非法解雇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该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被告在2019年2月至8月放假,放假期间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2月至8月工资106981.98元。佛山市三水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并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劳动仲裁不服,现特向法院起诉。

庭审直播上哪儿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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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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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