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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法院揭秘近五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成因

珠江商报

文明养宠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文/珠江商报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

近日,关于饲养动物的话题备受社会关注,如何在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同时,防止出现动物伤人侵权事件,是全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做好的功课。

近日,顺德法院通过对近五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倡导文明养宠物。据悉,2016年至2020年7月间,顺德法院共审理23件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特点:案涉动物均为犬只,案件取证困难

根据顺德法院通报,近五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案涉动物均为犬只,纠纷原因均为被告所饲养犬只攻击伤害原告或其犬只。其中有17件是受害人被他人所饲养犬只袭击、抓伤或咬伤,占比73.9%,6件为原、被告双方所饲养犬只打斗,受害人为拉开、保护自家犬只而被对方所饲养犬只咬伤,占比26.1%。

其次,事件具有突发性,案件取证困难,当事人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23件案件中,有10件存在因证据不足请求不被支持的情况,占比43%。犬只伤人多发生在一瞬间,受害人还未来得及反应就被咬伤,且被伤之后通常急于前往医院对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疫苗等,之后才对纠纷进行梳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而不予认定。

此外,纠纷常发生在邻里之间。原被告为同小区邻居的纠纷有6件,占比26%。如受害人蔡某在天台晒被子被邻居所饲养的三条犬只袭击;又如受害人余某在出电梯后被邻居林某所牵引的犬只抓伤。

案件成因:文明养犬监管不足,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

对于此类案件背后的成因,顺德法院分析并指出,一是文明养犬缺乏有效监管,二是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

目前,养犬管理条例普及力度不足,犬只备案登记及文明养犬的相关宣传,大多依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犬只备案及强制免疫推广不甚理想;其次,缺乏公众监督,部分居民认为营造文明养犬氛围是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在面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时,缺乏举报维权意识。

23件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仅有1件案例中的犬只佩戴牵引绳,其余22件案中的涉案犬只均无佩戴任何安全防范装备,甚至存在将无任何安全防范装备的犬只放养在公共场合的现象,如(2017)粤0606民初205号案,被告陈某将四、五只烈性犬放养于半岛酒店停车场,原告孔某带着宠物犬途经停车场时遭到犬只围攻受伤。由此也可以看出案涉动物饲养者缺乏安全意识。

而受害人缺乏安全意识体现在:一是在不熟悉的情况下主动挑逗犬只。如受害人杨某不听服务员劝告逗玩张某店内的犬只,结果被咬至十级伤残。二是在危险情况下介入犬只打斗。如林某饲养的犬只与邹某饲养的犬只发生打斗,林某在明知对方犬只凶恶可能会伤害自己的情况下依旧抱起自家犬只,结果被对方犬只咬伤。

建议:各部门加强联动,监管宣传并重

顺德法院建议,各主管部门加强联动,推进《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施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筹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建议可在遛犬密集区域增设监控装置,便于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及助力侵权事实认定。

政法部门可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大力普法,引导居民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并联合街道办、居委会定期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围绕饲养动物损害纠纷责任认定、赔偿标准、调解技巧等开展培训。

街道、社区应充分配合,引导社区居民安全、文明养犬,包括结合实际对《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大宣传;联合社区物管、业委会在街道、小区内设置遛犬区域,并在区域内配置宠物便箱、拾便工具等硬件设施;社区物管在小区出入口对未佩戴安全防范装备犬只的饲养人进行劝阻限行,必要时上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犬只饲养者理应学习、遵守犬只管理条例,积极为犬只佩戴安全防范装备,并做好犬只备案等工作;普通市民学会运用合法维权方式,了解纠纷处理方法,积极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说、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