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一)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告知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红攀,男,汉族,32岁,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心镇山心村木管塘41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奥利花园。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2020年05月18日19时58分,涉嫌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后五位:00785,发动机号码后五位:03182)途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开元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设卡堵截查获,交警现场对你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236mg/100ml,并前往三水区大塘镇医院提取了你的血液。经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红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9mg/100ml。以上事实有违法你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从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你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合并处罚:罚款13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从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另行书面向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08月19日
编辑 | 钱小韵
校对 | 文 文、钱小韵
审核 | 梁 成
来源 | 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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