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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撞反遭索赔4.6万?冤不冤?

佛山高明普法

民房被撞遭索赔

金额竟高达4.6万!

不合常理的背后

究竟是怎么回事?

倒车撞上民房 房主将车扣留

2019年1月31日清晨,某客运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型客车在徐州市铜山区某村民房门口倒车时,撞到户主张某的民房,造成张某的民房损坏,房屋后墙处被撞出一个大坑,而大客车也有损坏。

客运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后告知张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足以赔付损失。但张某仍以其家中房屋损毁,须赔偿5万元等为由阻止驾驶员将车辆驶离。

图片源于网络

此后,因车辆停放事故现场影响交通,经张某所在村有关人员协调,在张某现场监督下,驾驶员王某将车辆停放在事发地附近的养猪场院内。2月15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直到2019年3月5日,客运公司才得以将车辆驶离养猪场。后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房屋维修费用共计2万余元。

房主扣车遭客运公司起诉

图片源于网络

“房主并非交通执法部门,无权扣车。”该客运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春运期间,造成了车辆停运损失及驾驶员误工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50000元以及驾驶员误工损失8000元。

经法院查明,2019年初,原告某客运公司与苏徐客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汽车南站签订《徐州汽车南站春运支援车辆加班协议》,其中约定,由市区及外埠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车辆至徐州汽车南站支援春运加班,其中包括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

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相关鉴定认为,涉案车辆春运期间停运损失经过市场考察,结合当地实际运输情况,评估价格为1500/日(含全部费用),期间共计33天,共计费用49500元。

扣车行为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图片源于网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型客车倒车时撞到被告方的民房致民房损毁,被告方可就民房损毁寻求合法的途经进行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派出所接处警是派出所作为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对被告方报警进行的处理,并非相应职能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被告此时阻止车辆离开,符合私力救济的情形。

但被告在经交警部门接警处理后,已经取得相应职能部门的公力救济,被告仍然阻止原告方将车辆驶离,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围,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被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方车辆的营运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这样说

法院根据原告主张、交警部门接警处理的时间、原告接通知驶离的时间及每日损失的评估数额等因素,酌定原告损失数额为46000元。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已包括停运期间的可得利益,原告主张的原告驾驶员误工损失不宜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6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苏州普法、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理: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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