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身边丨没有营利就不算侵害肖像权?错!这些情况也侵权
民法典在身边——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
佛山市律师行业民法典宣讲团 钟坚
《民法典》人格权编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内容,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
租客在承租的房屋内死亡,业主不满,遂在网络散发租客子女肖像并恶意谩骂,租客子女起诉到法院,业主认为没有营利不构成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力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本案业主的行为已侵害租客子女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租客子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业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涵括了制作、使用、公开等方面,而且不再局限于过去《民法通则》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刘某与阿丽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刘某工作累了,要求阿丽拥抱安慰一下,但在拥抱过程中,刘某把手伸到阿丽胸部,阿丽反抗但刘某仍不松手,刘某是否构成性骚扰?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性骚扰”一直是一个难以启齿却又令人无法忽视的问题,《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民法典》对性骚扰的定义以及单位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此前反性骚扰的立法缺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案中,刘某在拥抱中超出了礼貌交流的范围,在对方明确反抗后仍然没有松手,违背了阿丽的意愿,构成性骚扰。《民法典》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性骚扰行为发生,否则单位可能成为被告。为此,建议单位建章立制,为预防性骚扰行为提供制度依据;改善办公环境,拒绝为性骚扰提供条件。
小美和小强是夫妻,因小强忙于工作,疏于照顾家庭,夫妻产生矛盾,小美一气之下要求离婚,小强说要离赶紧离,明年需要离婚冷静期,这是怎么回事?
《民法典》让“离婚冷静期”成为一个热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双方化解突发矛盾创造一个缓冲的空间,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冷静思考一下,防止草率离婚、冲动离婚,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家和万事兴,美好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多一点理解,多一些体谅。同时需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
贺某是企业家,其与李某结婚时约定AA制,婚后个人财产仍归个人,但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后双方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李某要求平均分割婚后财产,能否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本案例中,李某与贺某口头约定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要求平均分割。
在很多老百姓的观念中,夫妻就应该不分彼此,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签订财产协议完全没有必要,但完善的法律对各种情况都应有所规定。你的问题,《民法典》考虑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