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⑪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杨士秋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作者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陈怀安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作者 :原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司法部
纪检组监察局室主任 韩方友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作者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吴中华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作者:安徽省直机关书画家协会副主席 杨晏平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条

作者:作家 金石学者 丁一鹤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来源:法治日报(制图:岳铼)
编辑:韩玉婷 常煜 罗琪 岳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