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成,是“假离婚证”惹的祸?
佛山日报 2020-08-14 18:02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顺法宣报道:如今房价高企不下,购房者想尽办法筹钱的同时,楼盘销售为了促成交易也花样百出。顺德一名购房者为了获得首套按揭身份的优惠,在销售员怂恿下向银行递交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被银行识破后房产买卖双方也闹上法庭。买房梦破碎,最后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3年前,陈小姐看中了佛山A公司开发建设的一个单元房,并与A公司销售员小喜签订认购书,支付了定金3万元。签订完认购书后,因资金周转紧张,小喜和陈小姐商量通过办理假离婚证来降低首期房款支付比例。

2018年3月底,陈小姐因资金不足,向小喜咨询退房事宜。小喜回复说:“如果退房,定金不能退。你若诚心要买房,开发商这边可以借一成首付款给你。”陈小姐听后欣然同意。

4月25日,陈小姐和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共计45万元购房款。小喜告诉陈小姐,“户口本”和“离婚证”都办好了,陈小姐安心等待银行贷款即可。然而,直到5月、6月,银行贷款办理情况始终没有进展。

7月10日,陈小姐被告知由于申请资料是假的,贷款申请被银行退回,随后责问小喜:“我的资料都是真的,除了你们要求的办理离婚证的资料是假的,但这事是你们办的,你们得负责。”

直到2019年,双方协商一直没有结果。A公司称,如不购买房屋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双倍违约金。这让陈小姐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无法办理贷款是因为销售人员承诺办理假离婚证可以办理贷款,现在贷款不能办理并非自身责任,拒绝赔付违约金。

陈小姐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A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其4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5万元为购房款,1万余元为维修基金等费用。A公司辩称,销售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在于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明知陈小姐首期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办法协助其办理按揭贷款;而陈小姐明知自己资金不足,仍盲目投资购买物业。因证件问题被银行退件的结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此外,A公司与陈小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退还购房款45万元给陈小姐。针对陈小姐等人涉嫌使用伪造证件案的违法线索,法院也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顺德法院提醒,买房置业要量力而为,切不可违反国家法律,售楼人员及中介人员更要守好法律底线,切莫贪图一时功利,出险招、走偏道,否则不仅不会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