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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是“假离婚证”惹的祸?

顺德法院

如今房价高企不下

购房者想尽办法筹钱买房的同时

楼盘销售为了促成交易也绞尽脑汁

不信?你看这个案例

陈小姐想要买房

因资金紧张而犹豫

为以首套按揭身份,降低首付款比例

以及获得更为优惠的银行贷款

在销售员的帮助下

向银行提供了一张“假离婚证”

最后被银行识破而无法按揭贷款

房产买卖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靓房”不常

签订认购书

2017年11月,陈小姐通过微信与某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喜沟通房屋购买事宜,不久后便决定购买小喜推荐的顺德区某大厦的一个单元房。该大厦是佛山某A公司(下称A公司)开发建设的物业。

2018年2月5日,陈小姐与A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房屋购买价114万,于签订认购书时向A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7天内付清首期购房款57万元(含定金),同时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等相关手续;购房须知中提示陈小姐仔细阅读一切购房资料,还提示该项目房屋土地用途为工业。认购书签订后,陈小姐当即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收了A公司出具的收据

进退两难

购房者资金紧张

签订完认购书后,因资金周转紧张,小喜和陈小姐商量通过办理假离婚证来降低首期房款支付比例。2018年3月底,小喜催促陈小姐赶紧办理支付首期款和签约手续,因为到了4月份,由于政策调整,买房可能需要五成首付。陈小姐因资金不足,向小喜咨询:“那个房子我不太想要了,如果退的话,会产生什么后果”。小喜表示:“如果退房,定金不能退。你若诚心要买房,开发商这边可以借一成首付款给你。”陈小姐一听,再次以筹措首期款为由,将签约日期定在4月底。

4月25日,在A公司置业顾问刘小姐的引导下,陈小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小姐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款35万元,余款79万元向银行贷款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实际上,截至4月25日,陈小姐已先后分多次向A公司支付共计45万元购房款。当日,小喜告诉陈小姐,“户口本”和“离婚证”都办好了,要陈小姐安心等待银行贷款。

购房不成

是“假离婚证”惹的祸?

2018年5月、6月,陈小姐多次询问小喜贷款办理情况,小喜均告知陈小姐安心等待。7月10日,陈小姐告知小喜,A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贷款申请被退回,因为申请资料是假的。陈小姐责问小喜说:“我的资料都是真的,除了你们要求的办理离婚证的资料是假的,但这事是你们办的”。在陈小姐的追问下,小喜提供了其主管梁先生的微信给陈小姐,便不再回复陈小姐。梁先生建议陈小姐先“离婚”(办完购房手续后再复婚)或者办理信用贷款,均遭到陈小姐拒绝。其后,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9年1月15日,梁先生要陈小姐与A公司直接对接。陈小姐便与A公司置业顾问刘小姐联系,告知其打算不再购买房屋的想法。刘小姐表示,如不购买房屋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双倍违约金。陈小姐认为自己无法办理贷款是因为销售人员承诺办理假离婚证可以办理贷款,现在贷款不能办理并非自身责任,拒绝赔付违约金。刘小姐则表示,A公司并未为其办理任何证件,没有违约行为。双方协商无果后,陈小姐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A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其46万余元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45万元为购房款,1万余元为维修基金等费用。

法院判决

关于谁要对梁先生、小喜等人帮忙办理假离婚证的案涉行为负责的问题。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纠纷后,在认购书中作为置业顾问的刘小姐指明带陈小姐来购房的人员是“销售”,即刘小姐、小喜、梁先生均是与A公司相关的人员,对外从事A公司案涉物业的销售业务。A公司未明确说明与陈小姐对接的销售人员名称,只是说地产中介公司。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前,已告知购房者自己不对这些销售人员的行为负责。可见,A公司认为这些人员的行为完全与其无关的说法不成立。

陈小姐为了贷款,配合小喜办了假离婚证。因此陈小姐指小喜为其办理假离婚证,导致贷款被退,责任全在A公司也不成立。之所以发生本案纠纷,是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明知陈小姐首期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办法协助其办理按揭贷款;而陈小姐明知自己资金不足,仍盲目投资购买物业。因此,对于最后因证件问题被银行退件的结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综上,顺德法院依法判决,陈小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A公司退还购房款45万元给陈小姐,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协同处理好办理解除手续的相关事宜,驳回陈小姐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陈小姐等人涉嫌使用伪造证件案的违法线索,顺德区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小编想说

买房置业要量力而为,切不可违反国家法律,而售楼人员及中介人员更要守好法律底线,切莫贪图一时功利,出险招、走偏道,否则不仅不会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编辑|顺德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