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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出新规,有这些行为,将从重处罚!

高明融媒体中心

记者今日获悉,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日前已制定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下称“《规则》”),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并细化相关的处罚标准。

据悉,《规则》正文共十四条,同时附属了一份《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表格。在正文中,区应急管理局详细罗列出依法不予处罚的6类情形、从轻处罚的6种情况,以及从重处罚的12条内容;附件中则对28部常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1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分类,为每种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裁量情形,并对应从轻到重的处罚额度。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2010年开始实施的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新《规则》主要体现出以下三项特色:其一是详细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方便执法人员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其二是实施了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原则,尽量减少行政处罚权被滥用的风险;第三是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该负责人说,新《规则》印发后,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适用规则,参照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该行为有从轻处罚情节,该局将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则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进行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希望,《规则》出台后,能有效消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实现依法、公正执法,保障受监管企业的合法权益。

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览

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依法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文/佛山日报 记者李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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