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加拿大籍毒贩在华被判!​
佛山高明普法 2020-08-11 18:17

8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建辉(加拿大籍)、卢汉昌等6人运输、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叶建辉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卢汉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分别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据了解,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叶建辉、卢汉昌与他人合谋制造、运输毒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存放毒品的房间缴获含MDMA成分的白色晶体217.97千克,并在卢汉昌等人随身携带的包内及住处缴获毒品9.84克。

图片来源网络

普法君·说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广东政法网   

整理: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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