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心丸”来了!居住权首入法“以房养老”圆安居梦
佛山高明普法 2020-08-1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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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点亮生活 

居住权首入法,“以房养老”圆了安居梦。

现实生活中,因住房产权、土地征收等问题,权力与权利之间常发生博弈。《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规定“居住权”,让年轻人“居有其屋”、老年人“老有所依”。

增设“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力赶走居住权人。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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