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 / 在职员工请病假到供应商处“开工”,该不该被辞退?
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吕慧敏报道:在职员工被发现为供应商提供劳动服务,“东家”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是否有理?近期,佛山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判定公司方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为供应商提供劳动服务却未报备,男子被辞退
阿强是A公司的员工,B公司是A公司的供应商。去年,A公司发现阿强在任职期间,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在B公司车间进行机器操作,但阿强从未向公司申报过该情况。
随后,A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阿强的劳动关系。阿强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不能仅凭我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就认为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我请了病假。”阿强辩称,因为B公司有急单,人手不够,自己才过来帮朋友(B公司老板)一把,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
A公司却认为,阿强享受着病假待遇,却跑到B公司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法院判决:“炒人”合法 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无需向阿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阿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强确认其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亦没有将上述情况向公司报告。虽阿强辩称他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但其无提供证据证明,且其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即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因此,难以排除阿强与B公司存在兼职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可能性。
阿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阿强签名确认,上述规章制度可作为审查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A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阿强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阿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佛山中院法官提示,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上述案例中,劳动者阿强在入职的时候,已经和公司签署了员工手册、个人声明、利益冲突申报表等材料。A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与其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时,需申报。
劳动者应该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公司规定,如实申报,如果违反了公司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其开除。
而阿强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行为有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此判决有利于倡导平等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