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今天(7日)对外介绍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
据悉,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旗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共5件,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4件,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明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法律定位
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
二是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三是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四是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五是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要求,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
六是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关系,避免内容交叉。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
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可以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
二是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考虑到犬、猫等宠物的管理涉及环节多,这个问题主要是地方事权,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三是明确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还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实验动物的防疫、以及有关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
完善尺度等规定明确监管部门
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国旗法、国徽法颁布施行三十年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国旗、国徽尺度。为满足实践中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多样化的需求,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是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等。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以及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国旗法修正草案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修改完善下半旗的程序规定。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情形,进一步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等等。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季天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