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 孩子上体育课受伤谁来赔?民法典这样说
近年来,校园意外受伤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体育课上这类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发展校园体育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困扰学校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学校责任如何明确?

民法典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侵权责任编。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该条款对侵权责任的明确,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学校开展文体活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就意味着
如果踢球时被朋友碰到意外受了伤
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当自担相关责任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
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
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己所参与活动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识别力,则其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除非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时事先得到了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立自甘风险 告别“受伤即有理”
在推进建设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是,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而不是“甩锅”给他人;
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如此规定,可以让各方责任主体更有担当,也让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来源 整合央视社会与法、司法部
编辑 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