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三种悔改可宽恕!民法典新规明确....丨每天学一“典”
生老病死是人生定律,
死亡是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归宿。
而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分配问题,
也事关着千家万户。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
继承法也将会有一些新变化。
关乎你我切身利益的这些继承问题,
一起通过下面的故事来了解下?
1
这天,小高夫妇俩起了个大早,匆匆忙忙赶去医院。原来,他们的老朋友老张生病入院了,老张膝下无子无女,小高担心他无人照顾,便一早过去打点照料。“老张啊,现在退休了,身边又没有亲属,以后谁照顾你啊?”小高担心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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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陈伯伯退休以后雇了保姆李阿姨照顾他,两人相处融洽。最近,陈伯伯打算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继承,同时他又希望照顾她多年又无子女的李阿姨可以继续在这里居住,他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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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
黄二爷近日因病去世了。黄二爷去世后,他的子女发现,原来黄二爷立过几份遗嘱,而且内容都不同,一时间他们不知道按哪份为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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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
小王年轻时脾气十分火爆,经常打骂父母,从不赡养照顾父母,还因虐待父母丧失了继承权。但随着年纪增长,他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也学会主动照顾、陪伴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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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5
小林自幼无父无母,一直由亲姐姐拉扯长大。但姐姐在小林成年后就因病去世了,小林一直照顾着姐姐的女儿小文,也打算不再结婚生子了。请问,小林去世后,作为外甥女的小文能否继承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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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继承法虽然也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之前的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民法典,对于享有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
-END-
从妥善管理遗产
到减少遗产纠纷,
民法典,
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
民法典的内容,
事关你我,一起学起来吧!

来源丨法条整理自司法部微信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