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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贩卖毒品……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三水法院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10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邓家石

书记员:欧海彤

当事人

原告:唐八妹

被告:林保保、蔡桂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3日8时8分,被告一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某路段时,与付某骑二轮电动车(搭乘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付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医疗终结后,2020年6月3日,经佛山市三水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达两处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贰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为宜。

经查明,被告二系车辆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为被告三。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一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以及被保险人应与被告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则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追究付邦娟在此次事故中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77号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9:1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乔颖

书记员:谭政杰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广陵、盛皓、佛山市铭锐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2017年,迅力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广陵、被告单位铭锐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盛皓在双方公司均为经注册商标所有人UL公司的许可下,有被告人廖广陵以公司的名义接单后,委托铭锐达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铅酸电池并予以销售。至被抓获,被告人廖广陵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477657.5元,其中未销售部分合计326405元;被告人盛皓和铭锐达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831534元,其中未销售部分合计326405元。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87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董浩亨

被告:黄敏微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期间已经还款15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230000元。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900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范楚妤

当事人

原告:韩昆

被告: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到某小区看房,销售人员说先支付定金一万元,七天内可以退,原告暂时没那么多钱所以只支付了五千元,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还定金均遭到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38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12: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北江新区某门楼及地下室项目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三付一。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指令供应混凝土。但被告从未按时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货款本金3766719.6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066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公司

被告:浙江国魁机电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加工中心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设备价款580000元,并约定合同生效后,支付20万元定金后安排生产,发货前支付20万元货款出货。调试完毕一周内支付10万元,尾款8万元于设备交付6月内支付。上述《购销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生产并于2018年6月5日将设备发货给被告,由被告指定的终端客户绍兴台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货,原告在2018年6月9日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被告指定的终端客户绍兴台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并盖章出具验收报告。原告已开具并交付案涉合同的全额发票给被告。

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2月8日之前付清包括尾款8万元在内的全额设备价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设备价款50万元,未依约付清尾款8万元,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其立即付清价款,但被告仍未支付,至今拖欠原告设备价款8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已严重违反《购销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设备价款。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067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公司

被告:浙江国魁机电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加工中心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设备价款450000元,并约定合同生效后支付30%定金后安排生产,设备发货前再支付60%货款后安排发货。余款10%在安装调试后6个月内付清。上述《购销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生产并在2018年5月25日将设备发货给被告,由被告指定的终端客户杭州大和江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字收货,原告在2018年6月1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被告指定的终端客户杭州大和江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字认可。原告已开具并交付案涉合同的全额发票给被告。

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发货前即2018年5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至总价款的90%即405000元,被告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合同价款450000元,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设备价款210000元,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发函向原告催收,要求被告限期支付,被告仍不支付,至今被告拖欠原告设备价款24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已严重违反《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设备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00号

案由:贩卖毒品

开庭时间:2020年8月4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赖家伟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赖家伟从“军仔”(另案处理)处受赠了一颗摇头丸,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赖家伟又从何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00元购回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其吸食了一部分毒品氯胺酮后将上述毒品交给妻子罗某(已判刑)进行贩卖。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购毒人员陈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通过微信联系叶某(已判刑)购买毒品,并向其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叶某遂联系罗某购买毒品,并由林某(已判刑)开车搭载其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某村一鱼塘边,以人民币450元向罗某购买了两小包毒品氯胺酮和一颗摇头丸。叶某、林某二人在车上吸食摇头丸后前往清城区横荷街道某村农庄空地处,由叶某独自将两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林某驾车返回。交易完毕后,叶某、陈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车上查获毒品两小包。经鉴定和称重,上述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分别净重0.20g、0.18g。同日12时许,林某联系罗某,并在清远市清城区某村村一鱼塘边以人民币250元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罗某购买了一包毒品氯胺酮。林某与车上同行人员卢某(另案处理)吸食完该毒品后,独自驾车去到清城区某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赖家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9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10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5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叶少敏

书记员:温秀静

当事人

原告:胡雨华

被告:邱绍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1日,被告邱绍伟驾驶车辆行驶至云东海街道森林公园附近路段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雨华受伤,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06号

案由:赌博

开庭时间:2020年8月5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何健欣、岑静龙、黄兆坚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何健欣、岑静龙、黄兆坚三人合谋设置赌局。被告人黄兆坚先行预订好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农庄作为场地,找来参赌人员王某、黄某。被告人岑静龙准备用于赌博的现金,找来参赌人员陈某、梁某;被告人何健欣找来参赌人员李某,并以购买二手车的借口将参赌人员李某从佛山市南海区带到上述农庄参与事先设定的“三公大食细”赌局。被告人岑静龙负责发牌,其余人员参与投注,最终参赌人员李某输掉人民币合计24.5万元。事后,被告人何健欣分得人民币约12万元,被告人岑静龙分得人民币约7万元,被告人黄兆坚分得人民币约4.78万元。

1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48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5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戴天

书记员:温秀静

当事人

原告:田永芬

被告:黄金成、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壕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被告黄金成驾驶电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黄金成负全部责任,被告黄金成是被告壕达公司员工,实际服务三快公司。现原告主张由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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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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