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捏造虚假租赁关系被罚!

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中,发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租赁关系来逃避执行的行为。银海区法院以虚假诉讼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并对双方作出各罚款1万元的罚款决定。

01
自作聪明
捏造虚假租赁关系妄图逃避执行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利用线上线下等手段查询到刘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海市浙江路禧悦湾的房产,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对该套房产予以查封。就在承办法官和执行干警对该套房产进行搜查,准备进入拍卖程序时,一个神秘案外人突然出现,并提起了执行异议。
异议人黄某称,2018年5月30日,刘某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北海市浙江路禧悦湾的房产出租,租期一共是15年。黄某已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给付了15年的租金,共计18万元。黄某认为,肖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侵犯了其自身的租赁权利,特提出异议。

对黄某说辞中一次性给付15年租金的说法,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于是,承办法官将该案、肖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证据进行核实比对,发现诸多疑点。这不由得加深了承办法官对黄某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动机的合理怀疑。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向北海某物业公司、银海区海兴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取了该套房屋的物业缴纳清单、入户调查表、疫情排查登记表、个人健康申报数据等证据,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该套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一直是由刘某在缴纳,且根据疫情期间的排查表和入户登记表显示,刘某与其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中,未曾见过黄某。
至此,一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租赁关系的戏码浮出水面。
02
真相大白
虚假诉讼 法院依法严惩
2020年4月20日,银海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对黄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听证。
接受法庭质询时,黄某对于上述证据仍辩称:因刘某是房东,所以一直代为缴纳物业费。面对异议人黄某提供的租金收据,申请执行人肖某指出:收据日期有修改的痕迹,租赁合同也是事后补签,且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地段、交通、周边房屋租金等因素,1000元/月的租金显然有悖于常理,且不符合出租人的利益需求。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黄某、刘某伪造证据,存在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刘某阻止涉案不动产执行,逃避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故依法驳回异议人黄某的异议请求。裁定生效后,法院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黄某、刘某各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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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可疑表象
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伪造的可能;
案件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一方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理由、证据不合常理的全盘认可,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有前后矛盾等情形;
当事人之间为亲属、朋友、关联单位或上下级关系,或属某种利益共同体;
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如何应对虚假诉讼?
首先,如果虚假诉讼的案件还在审理中,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以便法院采取措施,给予相应制裁。如果案件已经审结,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受害人要收集好足够的证据。
其次,如果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初步证据,请求立案侦查。
再次,可以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必须是申请人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穷尽救济途径且仍对事实问题、法律适用、程序问题不服。申请人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后,特别提醒,如果遇到虚假诉讼,首先要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积极地、尽快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整理: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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