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隔壁家暴
坐视不理、充耳不闻?
或是当看客
做吃瓜群众?
这以后在广东要行不通了!
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我省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进行三审,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旁人有权劝阻外,一旦受害人面临人身威胁,要求目击者应当报案。
对于家暴行为,谁来管、谁能管、谁敢管,一直是反家暴中的难题。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将家庭暴力归结于是家庭内部矛盾,在此前的实践中,外人和有关部门受制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理念影响,不便于直接出手干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暴行为的滋生。
如何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制约作用?相比二审稿,草案除赋予单位和个人在面临受害人被家暴时的劝阻权外,还规定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威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称,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明确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报案的义务。
据了解,这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现行反家暴法中,仅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特定机构、特定人群,在工作中发现时有报案义务。
你对这项法规怎么看?
评论区留言分享!
来源:广东发布
编辑:冯海茵
审校:王骏、陈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