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父亲葬礼花费,侄子竟告姑姑“打斧头”?咋回事...丨百案识法⑧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佳叔由于身体不适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为了方便缴费等事宜,佳叔在住院期间将其约47万的存款交由妹妹群姨保管并要求群姨帮助其支付相关费用。

同年4月,佳叔因病去世。次月,群姨在众亲戚的见证下,与佳叔妻子陈姨、儿子阿标签署《佳叔遗产款项移交证明书》(下称“移交书”),约定群姨将佳叔生前入院至办完身后事花费所剩26万余元移交给陈姨,并于当天下午到银行进行了移转。
但随后陈姨与阿标认为群姨管理佳叔的财务期间存在恶意侵占,诉至法院。
阿标
群姨称丧葬事宜支出6万余元,但未提供明细,我们不予确认。她存在恶意侵占财产行为,应返还该款项。
群姨
我所支取款项都是应大哥(佳叔)要求,他生前也曾表示去世后需风光大葬。大哥(佳叔)委托我代其保管钱财,足以证明我的人品是值得信赖。
法院判决
群姨已尽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恶意处分财产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移交书可知,双方已就群姨的相关保管及支出事宜进行了确认,若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上述移交书。但陈姨、阿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核实群姨所支出数额与移交书基本对应。陈姨、阿标主张群姨恶意侵占佳叔的财产缺乏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陈姨、阿标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佳叔交群姨代管并处分的该部分财产或许属于佳叔和陈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群姨支出的款项基本用于佳叔的住院治病及临终护理等方面的开销,且陈姨当时明知群姨的处分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处分行为。
其次,群姨虽未能提供佳叔丧葬事宜开销费用的具体单证、票据,但考虑到传统丧葬事务项目繁杂且安排紧凑,其中很多操办的事项并无票据交收在现实中也是常见,而群姨实际操办的丧葬事项合乎情理,为此开销而支取代管款项约6万余元并无明显不当。再者,陈姨、阿标已在移交书签字,可视为二人认可该移交书确认的事实。
因此,群姨受佳叔委托代管和处分佳叔名下存款,不存在恶意处分财产的情形。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意在为社会成员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但权利人应坚守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底线。当亲人需要守望相助之时,善良的管理人及时施以援手,是值得点赞和为其“撑腰”的。本案中,群姨作为佳叔的无偿财产管理人,在佳叔生前与死后为其支付了医药、护理以及丧葬等费用,并在管理结束后按照其与陈姨、阿标的约定将剩余的款项及时移交,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苛责群姨必须尽到超乎寻常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群姨无明显不当的处分行为不应认定为恶意处分。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