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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最小肇事者!十岁男孩骑车撞伤两岁女孩,骑车方父母承担赔偿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何海萍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即使儿童在小区内骑行,家长仍需时刻陪同监督。7月20日,记者从佛山顺德交警部门获悉,北滘发生一起十岁男孩骑车撞伤两岁女孩的交通事故,因双方无法私下协商而报警,交警判定骑车方负全部责任。

7月3日,北滘某广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发现,肇事者竟然是个10岁的男孩,被撞伤的是个2岁的小女孩。民警说,这是他受理过的当事人年龄最小的事故,也创下了顺德区双方当事人年龄之和最小的交通事故纪录。

交警赶到现场时,小女孩已被家长送往医院。男孩妈妈向交警说,事发时,她带着两个娃到小区门口广场玩,由于女儿还不会走路,她便抱在怀里,儿子在前面骑车,一时没留意,儿子就撞上了小女孩。男孩家长称,本来觉得在小区门口的广场比较空旷,骑车应该比较安全,没想到发生了意外。

被撞的女孩哇哇大哭,在一边的奶奶发现后,赶紧叫儿子儿媳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并打电话报警。随后,交警赶到医院找到刚刚做完检查的小女孩,女孩脸部轻微擦伤,眼挫伤,情况不算严重。

“在学校、小区等封闭区域出现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正常程序来处理。”交警解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7月17日,交警判定骑车方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只是当事人年龄较小,男孩家长要负全部责任。”交警介绍,未满12周岁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因此,骑车方将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交警提醒,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类群体对外界的是非辨别能力是非常欠缺的,这就要求其监护人应由更严格的监护注意义务。暑假已至,在小区或车水马龙的街道上,不时能看到小孩骑着自行车互相追逐的画面,这种行为往往“埋下”了安全隐患,家长万不可“睁一眼闭一眼”。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须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学龄前儿童不可独自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带领。另外,孩子也不能将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带到公共场合上玩耍,不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民警表示,不少儿童在路面上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是因为家长一时疏忽,没有看管好孩子导致的。所以家长一定要看管好小孩,不要因为一时疏忽,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醉酒的人不准驾驶;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