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有为 | 区检察院联合七部门出台《实施意见》 建立高明区首个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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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和加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工作,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6月30日,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7个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为前提,凝聚各部门保护合力,建立形成我区首个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机制。

《实施意见》共33条,从强制报告、快速办理、隐私保护、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教育保障、就业帮助、临时照料、从业禁止、入职查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合作、衔接,构建起未成年被害人多方位的保护格局。

《实施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旅店、宾馆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建立教职工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入职前进行性侵害、故意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查询制度,切断危险向未成年人靠近的机会和渠道。

《实施意见》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的审查不机械套用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模式,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教育程度、身心特点等予以判断;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全国侦查监督系统等平台,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被害人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教育部门应提供必要帮助;根据适龄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需求,为其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甄别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属于困境儿童等救助对象,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交线索,并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沟通协调等帮助。

《实施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提请批准逮捕、起诉、庭审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隐私保护措施、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建议适用、判处从业禁止等。
编辑:高明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高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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