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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讲座进民政,普法教育促成长!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开展慈善法律法规普法教育专题讲座

禅城民政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 年)》,大力推动依法行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7月13日下午,禅城区民政局组织各镇(街道)慈善组织共20多人开展普法教育专题讲座,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黄延聪现场讲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重点分析了公募资格和接收境外捐赠等内容。
法律法规普法教育专题讲座

针对疫情暴发以后,很多有爱心的组织和个人都希望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想通过募集资金和口罩、防护服等物资驰援武汉等地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开展募捐特别是公开募捐的。

自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慈善募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 。如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也想为疫情防控做贡献,也想进行募捐, 可以跟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果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此类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也可能会被处 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疫情期间,网友们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或者转发各种信息,其中不乏涉及募捐的信息。对于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开展“募捐”的行为,要区分个人发布的“募捐”信息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其性质。

如果个人募捐款物的用途是为了帮助疫情防控等慈善目的,那么就属于慈善募捐。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当然也不可以通过朋友圈、微博、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募捐。如果个人想发动身边的朋友参与捐赠,那么可以将民政部 指定的二十家慈善募捐信息平台 发布的慈善募捐项目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或者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发起慈善募捐项目。

对于 个人募集款物的用途是为了解决本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生活、医疗困难 等,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而是个人求助行为。对于个人求助,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慈善法调整,个人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发布个人求助信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也积极捐赠医疗物资,帮助开展疫情防控。黄延聪科长解释,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要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在公安部门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并将该捐赠活动 向登记的公安部门备案 ,或者跟国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 开展临时活动备案 。慈善组织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的中方合作单位。如果慈善组织需要接收来自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的物资,也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临时活动备案。

慈善组织跟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办理临时活动备案的,可以在开展活动前十五日向慈善组织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备案手续

1.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2.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3.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4.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因疫情紧急来不及提前十五日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议及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咨询,是否可以先捐赠后补办手续。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也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讲座结束后,各镇(街道)慈善组织纷纷表示,通过专题培训,更加深入了解《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更好地调动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 | 禅城民政、念响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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