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4万元新买的宝马车后排座椅底和车尾箱底板下竟然布满碎玻璃!因质疑生产厂商和经销商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购买事故车,佛山市民周小姐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一赔三。
宝马新车内的玻璃碎片。通讯员供图
受理投诉后,市消委会深入调查并邀请汽车行业专家和律师分析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厂商和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仅存在过失责任,并组织消费者和经销商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怀疑买到事故车,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2019年11月,周小姐在佛山某4s店订购宝马525li豪华套装汽车一辆,价值44万多元,并于2020年1月22日提车。2020年2月中旬,周小姐首次发现车尾箱有几粒碎玻璃,到店反映情况,销售回复车尾箱不可能出现碎玻璃。无奈之下,周小姐自行清理后继续使用车辆。5月底,周小姐发现车尾箱又有碎玻璃,再次到店反映并要求拆开车尾箱检查,发现后排座椅底和尾箱底板下布满碎玻璃。周小姐据此认为买了辆事故车,拍下照片和视频报警,再到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三”。
周小姐认为买了辆事故车,拍下照片和视频报警。通讯员供图
经市消委会了解,该车并不是事故车,碎玻璃残留是出厂前,于2020年1月16日更换过后挡风玻璃,未清洁干净所致。
周小姐得知后,认为厂商和经销商未告知该维修情况构成欺诈,要求厂商和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
更换玻璃是简单维修,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厂商和经销商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市消委会认为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须证明其具有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的行为。
特邀参与调解的市消委会专委会汽车维修专家周文指出:根据行业惯例,汽车在出厂前,如发现汽车存在问题部件,经简单维修或更换零部件能够修复的,且整车状态能够恢复到新车出厂标准,厂商无需告知消费者。
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值班律师邵建华认为,本案中厂商更换涉案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属于更换零部件的简单维修,修复后整车能够恢复到出厂新车检验标准,对消费者的权益未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另外经销商提供了汽车交接单、PDI检测报告(车辆交付前预检的英文缩写),证明经销商按照正常的程序验视、收车,不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过错。
综上,市消委会认为厂商未主动告知该维修情况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但本案厂商在维修后,未及时清理碎玻璃并进行必要的检查程序,存在相应的过失责任。
据此,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经销商进行两次现场调解,阐明专家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让双方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他们表示,市消委会专业的分析、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为他们及时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消委会工作人员真诚耐心、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称赞。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经营者“隐瞒车辆维修事实”是否构成欺诈的判断,至少要考虑两点因素:
1.隐瞒维修项目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有重要影响。
对于重大瑕疵维修,如更换汽车重要零配件、汽车外部碰擦损坏,消费者如果知悉则不会购买该车,因此如有隐瞒则属于欺诈;对于轻微瑕疵维修,如更换汽车的部分内饰,修理汽车弹簧、螺丝、座椅套等,根据一般社会认知,并不足以对汽车的选购产生重要影响,不告知消费者并不构成欺诈。
2.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故意,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汽车销售行业惯例,以及销售人员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如果经营者隐瞒涉及车辆动力系统、安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的维修情况、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隐瞒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则涉嫌构成欺诈;如果经营者在告知消费者车辆相关信息时漏掉一些轻微的细节,则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欺诈故意。
文/佛山日报记者阮凤娟 通讯员曾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