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爆!高考真题?绝密答案!
佛山高明普法 2020-07-0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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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寒窗为今朝

各位高考考生们要“上战场”了

普法君在此预祝各位考生

旗 开 得 胜!

每年高考前后

都是涉考诈骗案高发期

“高考真题绝密答案!”

“分数不够,花钱保录取!!”

“捡到一张高考准考证,急扩散!!!”

这些套路是不是似曾相识?

看到这些话,小编只想说:

骗人的!骗人的!骗人的!

普法君梳理了近几年与高考相关的诈骗案

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

谨防上当受骗!

01

骗局一:谎称有高考答案出售

每年都会有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或交流群中兜售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标榜“准确率极高”“违约退款”等诱惑信息,并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用户先付款。甚至有不法分子声称,可以花钱雇佣“枪手”替考,或传送“样题试卷”等,以此向用户电脑或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图片来源:@平安常平

【案例】

2019年6月12日,山东济南警方破获一起网络售卖高考押题试卷骗取考生家长钱财的案件。嫌疑人李某利用家长想提高孩子高考成绩的急切心理,冒充某知名辅导机构负责人向家长兜售所谓“高考押题试卷”,骗取多位家长钱财共计十余万元。经了解,数万元一套的高考押题试卷,其实是嫌疑人李某花几百元从书店和网上买来的普通考试试卷。

2019年7月,一名在校大学生高考当枪手被判刑期4年6个月。

网络图片素材

法官提醒

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都实行封闭式管理。考生及家长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要购买所谓“高考绝密答案”等。购买涉密材料,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骗局二:贩卖大学“内部指标”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考生和家长不熟悉高考相关招生政策实施诈骗。有的声称不用看分数,只要花钱就能搞定;有的吹嘘自己可以弄到某某大学定向招生计划,保证录取,收取高额“定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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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与朋友交往中得知,高某的独子即将参加高考,遂告知对方,其舅舅在北京一知名高校任教授,可通过“内部指标”帮孩子上大学,只要肯花钱就行。高某孩子的高考成绩出来后,分数只能上三类本科院校。心有不甘的高某找到李某求助,并根据对方要求支付了15万元“活动”经费。高某也拿到了李某带来的录取通知书,但与此前承诺不同的是,通知书上的录取学校是一所并不知名的学院。对此,李某解释称,孩子只是暂时先在该学院军训,结束后就可以转入之前所说的名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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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军训结束后,孩子仍然在这所不知名学院读书,同时,高某还了解到,这家学院面向社会招生,并不局限于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也无法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与李某声称的知名高校更是没有任何关联。意识到被骗的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李某被法院认定为实施诈骗罪并被判刑,此前骗取的十几万元也如数退还给高某,但此时距高校开学已过去数月,其他落榜考生也早已开始复读

法官提醒

高考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都是在网上进行,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指标”,更不会向家长收取高额费用。

03

骗局三:准考证年年丢失

往年高考期间,网上经常流传××考生准考证丢失的信息。网友们看到后替考生着急,迅速在群内和朋友圈转发,短时间形成影响范围较大的舆情。

有不法分子往往借此虚构情景骗取网民同情。若有好心人按照电话号码回拨,并且按电话提示音操作,就可能掉入吸费陷阱。也有网民虚构捡到“试卷”消息,借高考话题散布虚假信息博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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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高考开考前夕,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流传着一则虚假信息,声称“捡到一张高考准考证,刘思宇,考点在实验高中,请朋友们转发,让刘思宇联系这个号码1560633****。一定帮他群发一下,这孩子一家肯定急死了。扩散,扩散,别耽误孩子高考!”

从2016年“白娅倩”、2017的“杨雷雷”“孙超”“党喜龙”、2018年“刘明炜”“刘明婷”等同学到2019年的“刘思宇”,年年丢失准考证,内容如出一辙,套路依旧。

2013年,在高考前夕,四川宜宾市一网民发帖称,“今天路过教育局,看见一辆货车上面掉了一样东西”,并配有2013年高考全国试卷的印章牛皮纸袋图片。经网民举报后,宜宾市公安局临港区分局立即启动应对高考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迅速开展一系列落地查证工作。经过侦查、核实,此贴为网民杨某虚构内容。杨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查处。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上述类似信息,建议网友先跟考生所在中学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举报电话联系确认。在未经核实的情况,建议不做转发,更不要拨打信息中的联系电话。

近日,“高考顶替上大学”事件引发广泛的舆论关注。6月22日,苟晶发布微博称自己在1997年和1998年高考中连续两年被顶替。

其中1997年顶替者为苟晶高三班主任的女儿。班主任在2003年曾写忏悔信,向苟晶言明此事。而1998年的第二次高考则更“诡异”,成绩优秀的她在不曾填报志愿的情况下却被湖北黄冈一中专院校录取。

高考被顶替一事始终是苟晶的心结,为此她在微博发声想求得一个真相。济宁市任城区纪委监委、教育局等多个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全力调查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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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说法

Q:

“高考顶替上大学”事件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呢?

A:

一、民事责任

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受《侵权责任法》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冒名者利用他人的相关信息,存在过错,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二、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事件中,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极有可能涉嫌受贿、伪造身份证、伪造印章和国家公文等罪行。

(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冒名者本人或者家属、户籍管理人员等行为人存在伪造学生档案、户籍、身份证行为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受贿罪

招生单位的录取人员、相关教育系统的公职人员收受冒名者本人或者家属的财务,为其冒名顶替上学提供便利,致使其顺利顶替上学的,涉嫌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目前,该案持续发酵,当地调查组对该事件的调查逐步展开,希望当地严肃处理,坚决刹住冒名顶替之风。

考生、家长防诈骗,牢记以下原则:

接电话,不管是谁,

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所有短信,但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全力以赴  不留余力 

高考必胜  金榜题名 

来源:教育部官网 央视新闻 兰州公安 广东共青团

整理: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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