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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性骚扰7名女同事被炒,竟向公司索赔4万多…

顺德普法

佛山某五金制品企业一男员工

被女同事举报

其在上班时对多名女同事性骚扰

被公司直接开除

该男员工对此否认还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46200元

事实真相是什么?

如果这个男员工真的性骚扰女员工

被开除后,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7名女员工表示受到性骚扰

2007年,阿根入职某五金制品公司,从事管理技术岗位。

2018年1月,该公司接到一名女员工匿名举报,称阿根在工作期间,对周边女员工实施"摸手"、"摸胸"、"扯上衣"等性骚扰行为。

公司了解到,厂内有12名女工是与阿根有工作接触的重点对象。

于是,公司逐一与她们访谈,并制作了《员工调查访谈》。

访谈中,有7名女员工表示,阿根对其存在违反本人意愿的身体接触等性骚扰行为,还有2名女员工知道或者亲眼见过阿根骚扰其他女员工。

公司开除了阿根,不给经济补偿金的那种

公司人事部就调查内容经工会讨论同意后,解除与阿根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阿根申请仲裁及诉讼,请求某五金制品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00元。

一审法庭判公司要赔偿,公司不服就上诉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需向阿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与申请人事部门证人出庭作证。

公司表示,解除与阿根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其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二审法庭判公司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阿根对女同事是否有不当行为的问题,某五金制品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公证律师执业证、对12名女员工的《员工调查访谈》等予以证实,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一审法院对其中5名女员工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阿根否认对女员工有性骚扰的行为,称是某五金制品公司与女员工串通诬陷,借口开除老员工,但是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存在串通诬陷的情形。

因此,公司以阿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明确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本案中

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

认定阿根确实存在对多名女员工性骚行为

公司以阿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近年来

职场性骚扰事件受到广泛关注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职场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不愿意、不欢迎、反感的时候,仍然以言语、行为、文字、图像等方式表达性意图或性要求的,构成性骚扰。

如何处置职场性骚扰行为?

就性骚扰行为性质来看:首先,对相对人而言,性骚扰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不尊重,使相对人感受到侮辱与不适;其次,对用人单位而言,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氛围;最后,对行为人而言,性骚扰是行为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体现。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职场性骚扰行为,被骚扰者常常选择躲避沉默。事实上,被骚扰者可以第一时间站出来,利用公司投诉机制及时申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公司也应当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对性骚然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并付之以相应的惩罚措施。

被骚扰女职工可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因职场性骚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女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场所确实受到了性骚扰,而且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则裁判机关可能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女职工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面对职场性骚扰

被骚扰者常常选择躲避沉默

事实上

被骚扰者可以第一时间站出来

利用公司投诉机制及时申诉

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