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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隐瞒行程 从严追究责任 ——三水区检察院依法办理全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三水检察

6月23日上午,由三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涉疫情案件——“丁某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三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三水区检察院张浩辉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三水区法院李桂红院长担任审判长。

三水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今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德及其家属旅居在湖北省随州市。

1月26日,丁某德驾驶车辆从湖北省随州市返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村。

1月27日至2月7日期间,丁某德多次驾驶车辆外出至佛山市三水、禅城等地方。

2月8日,丁某德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后,才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村委会工作人员报告其之前隐瞒了回湖北的旅居史。

2月11日,丁某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因丁某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湖北旅居史的事实,返回三水后不仅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措施,还多次外出,造成6人被医学隔离、26人被居家隔离、其居住的约有200余人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村被封闭管控。

2月12日,三水区公安分局向三水区检察院通报该案,鉴于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恶劣,三水区检察院获悉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由检察长张浩辉担任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坚决落实司法责任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当日,专案组立即与三水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联系沟通,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就证据采集固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随后,专案组多次召开办案会议进行分析、研判,立足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通过认真梳理比照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两高先后公布的“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等,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德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月20日,专案组向三水区公安分局发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见书》,建议该局围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对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并跟进侦查取证工作的进展。针对丁某德患有新冠肺炎,需要接受较长时间的治疗和隔离的问题,专案组引导侦查人员先后向多名证人和三水区乐平镇某村委会、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单位取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月24日,丁某德在治愈出院并完成14天康复隔离后,向三水区公安分局投案。5月29日,三水区公安分局以丁某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三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立即启动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优先办理该案。专案组全面审查案件证据,认真核实丁某德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准确认定丁某德的犯罪事实,于6月5日将该案起诉至三水区法院。

6月23日上午,张浩辉检察长带领专案组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张浩辉检察长首先宣读了起诉书,随后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实客观的举证、质证,全面论证被告人丁某德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并结合丁某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发表了公诉意见。

三水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居史、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等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具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公众恐慌,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三水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三水区检察院意见,当庭判决丁某德有期徒刑1年。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三水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由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充分彰显了三水区检察院通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决心和力度。接下来,三水区检察院将以更强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以更有效的举措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