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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罚主体变了!不服可依法复议

顺德普法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有关职权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本次调整主要针对哪类农村违建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上述规定,查处此类违建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涉及需要责令限期拆除的情形时,就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公告》则直接将处罚主体换成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民该如何应对这一处罚主体的调整变化?

《公告》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仅为15天而非一般情况下的6个月。当事人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则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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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广东普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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