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三水法院一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好 消 息!
咱们法院一案件
入选全省法院第二批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5月3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20个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在审判涉香港、澳门跨境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香港、澳门跨境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委托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没错,
就是三水法院禤君法官办理的原告陈某贵
诉被告青上化工(佛山)有限公司、
陈某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入选了。
跟淼法君去看看具体案情吧!

基本案情
青上化工(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上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富利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香港公司)。富利香港公司作出将青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慈变更为陈生贵的决议。陈某贵认为,青上公司、陈某慈存在未履行股东(会)决议变更青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贵以及青上公司私下新刻制公章并以此非法行使公司权利的情形。陈某贵以青上公司、陈某慈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为由,诉请青上公司、陈某慈变更青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贵及判令青上公司新刻制的公章为无效公章。
裁判结果
三水法院一审裁定认为,青上公司的董事会如何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如何敦促董事会执行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提出意见或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或相应的身份(包括董事、监事)。陈某贵并非青上公司的股东、董事或监事,无权提起诉讼主张青上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故裁定驳回陈某贵的起诉。
陈某贵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内部管理事宜。股东决议的对外效力须通过公司内部机构执行该决议后得以实现。在本案中,青上公司的股东所作决议无论其效力还是其具体执行情况,均属公司内部决策及运行范畴。陈某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请求青上公司执行公司内部决策,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湾居民陈某贵与大陆企业青上公司(香港公司独资企业)就股东会决议执行事宜等引发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涉及跨境企业公司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运营等领域。本案正确运用请求执行股东会决议主体的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内外有别的思路,准确界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对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及管理秩序、保障各方投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今后,三水法院会继续
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努力营造粤港澳
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