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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如果你不听话,我就把裸照发到网上!”

三水检察

前段时间的“N号房”事件

掀起轩然大波

网络性侵到底离我们有多远?

通过一个普通的“好友申请”

女孩险些踏入网络陷阱……

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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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最佳观看效果

看完这个视频

大家有何想法呢?

其实网络性侵离我们并不遥远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

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就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

一起来了解!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在网络环境下

虽然性侵者未直接与儿童进行身体接触

但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

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

以强迫、诱骗等方式

对儿童进行“隔空”猥亵

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

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法理释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因为儿童具有年幼、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防范意识等特点,猥亵儿童罪并不以强制手段为构成要件。

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空间不容犯罪藏身

“大灰狼”必将受到严惩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用网安全

不给坏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