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员工怀孕了,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回顾
劳某于2018年3月18日入职B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2018年9月底,B公司书面通知劳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10月1日,劳某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怀孕23周。
国庆长假后,劳某马上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在第一时间将怀孕的事实告知B公司,然而公司却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已经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依旧于2018年10月31日终止了与劳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某不服,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认定B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终止决定。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劳某的要求。
部门说法
B公司与劳某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正常情况下,该合同在约定的时间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包括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一情形。
本案中,劳某在接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通知后,经检查诊断为怀孕23周,及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将怀孕的事实告知B公司。由于怀孕的事实发生于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之日前,故B公司不能在2018年10月31日终止与劳某的劳动合同,劳某的劳动合同要延续到她的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
当然,《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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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吕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