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李某等4人被B公司招聘为员工。因B公司拖欠李某等4人的工资,他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12月离开公司。其后,李某等4人在工会特约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劳动仲裁。
B公司辩称,事因李某等4人煽动老员工罢工,聚众闹事并阻碍出货,且擅自离职、缺勤,严重影响了B公司的经营,因此扣减他们全部工资作为罚款。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需支付李某等4人的工资2万多元。
部门说法
本案中,因B公司未与劳动者约定或公布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规范,且劳动者的行为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B公司无权扣减李某等4人的全部工资作为罚款,所以需要全额支付他们的工资2万多元。
南海区人社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各用人单位,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包括进行罚款,应当有合法根据,即必须是根据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规范,包括实体上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程序上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并经过相关的公示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为劳动者所了解的知悉。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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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吕翠华
